假外資、境外紙上公司 難再避稅
2016-06-20
2016-06-20
實際管理處所在台 就需課稅
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反避稅條款」除了規範受控外國公司(CFC)外,另有「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這對過去至境外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他國的中小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影響最大;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就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PEM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會針對此種經營型態追稅,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卻有營利事業利用此原則,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以轉換身分,規避稅負。
因此,PEM制度要求,未來若有境外公司被發現「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就須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楊建華表示,被認定為PEM後,增加的稅負包括營所稅十七%、未分配盈餘十%等,並須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其分配給國內個人股東的股利,也會由股東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稅率二十%,未達一百萬元免申報,免稅額六七○萬元)變成個人的營利所得,須併入綜所稅報繳,適用累進稅率五%至四十五%。
楊建華表示,PEM制度對繞道租稅天堂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中國或外地的中小企業,以及將國內業務營運移往境外紙上公司避稅的國際貿易企業,都會產生影響。但對F股影響有限,因其上市前已通過「迂迴上市」審查,主要實際營運地點應不在台灣。
記者吳佳蓉/專題報導
「反避稅條款」除了規範受控外國公司(CFC)外,另有「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表示,這對過去至境外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他國的中小企業、以及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的企業影響最大;一旦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台,其境外控股公司及紙上企業就得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PEM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實質管理、決策地點在台灣,卻設在境外的外國企業。會針對此種經營型態追稅,主因在於企業所得稅的課徵,是以設立登記地做為判斷,登記地在我國境內才須就其境內外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卻有營利事業利用此原則,在境外設立紙上公司,以轉換身分,規避稅負。
因此,PEM制度要求,未來若有境外公司被發現「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就須視為國內企業課稅。
楊建華表示,被認定為PEM後,增加的稅負包括營所稅十七%、未分配盈餘十%等,並須履行扣繳義務。同時,其分配給國內個人股東的股利,也會由股東的海外所得(最低稅負稅率二十%,未達一百萬元免申報,免稅額六七○萬元)變成個人的營利所得,須併入綜所稅報繳,適用累進稅率五%至四十五%。
楊建華表示,PEM制度對繞道租稅天堂設控股公司、轉投資中國或外地的中小企業,以及將國內業務營運移往境外紙上公司避稅的國際貿易企業,都會產生影響。但對F股影響有限,因其上市前已通過「迂迴上市」審查,主要實際營運地點應不在台灣。
反避稅條款 立院初審通過政院版
2016-06-08 13:24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反避稅條款」今於立法院財委會,按先前提出的行政院版本初審通過,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在施行日期部分,將待子法規訂定,並評估國際間遵照「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情形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
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部分,未來三讀通過後,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只要沒有實際營運、且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之上,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至於「實際盈餘」的定義,年度盈餘的課稅門檻,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將在子法規中明訂,盈餘門檻部分會參照世界各國作法,目前美國門檻為3000多萬元,中國2000多萬元,韓國600多萬元,德國299萬元,英國232萬元,加拿大12.5萬元。訂子法時一定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為避免CFC上路時程延宕,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要求,財政部應在年底前完成配套子法規訂定,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而後再到財委會來報告進度,許虞哲承諾將於半年內完成。
在實質管理處所(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但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2016-06-08 13:24
[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反避稅條款」今於立法院財委會,按先前提出的行政院版本初審通過,在所得稅法中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在施行日期部分,將待子法規訂定,並評估國際間遵照「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情形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
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部分,未來三讀通過後,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只要沒有實際營運、且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之上,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至於「實際盈餘」的定義,年度盈餘的課稅門檻,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將在子法規中明訂,盈餘門檻部分會參照世界各國作法,目前美國門檻為3000多萬元,中國2000多萬元,韓國600多萬元,德國299萬元,英國232萬元,加拿大12.5萬元。訂子法時一定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為避免CFC上路時程延宕,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要求,財政部應在年底前完成配套子法規訂定,召開公聽會或座談會,而後再到財委會來報告進度,許虞哲承諾將於半年內完成。
在實質管理處所(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但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三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海外追稅! 政院通過反避稅條款
2016-04-29
〔記者李欣芳、吳佳蓉、鄭琪芳/台北報導〕巴拿馬文件揭露全球政商權貴透過境外公司避稅醜聞,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的「反避稅條款」,未來我國企業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只要具可控制關係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須在台灣繳稅。財政部估計,實施後每年可增加稅收約七十億元;但修正草案有「日出條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況決定,以降低對先設境外公司、再到中國投資的台商影響。
財政部長張盛和評估,五二○前「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的機率不大,但新政府應可在本會期通過。財政部官員則說,該條款僅針對營利事業,個人透過海外紙上公司避稅不受規範;但時代力量黨已提案納入個人,未來立院將有一番攻防。
張盛和說明,並不是在海外設控股公司就要受到「反避稅條款」規範,設在低稅地區(營所稅低於十一.九%)或租稅天堂,且沒有實際營運,只是把盈餘保留在海外公司不分配,才會適用;若公司設在低稅地區但有實際營運,不會適用。
至於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灣掛牌的F股,張盛和表示,有些F股在國外真正有營運,只是在台灣掛牌,與避稅無關;在低稅地區設紙上公司又來台掛F股才會受影響,據證交所篩選,五十多家F股,只有五家會受到影響。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反避稅條款」對台商衝擊不小,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制度,將分別影響台商慣用的「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及「將業務移轉至海外空殼公司」型態。他說,未來設在低稅或租稅天堂的子公司,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當年度的投資收益視為母公司所得課稅,沒辦法再把收益留在海外公司避稅。
2016-04-29

〔記者李欣芳、吳佳蓉、鄭琪芳/台北報導〕巴拿馬文件揭露全球政商權貴透過境外公司避稅醜聞,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的「反避稅條款」,未來我國企業設在「租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只要具可控制關係或在台有實際管理處所,都須在台灣繳稅。財政部估計,實施後每年可增加稅收約七十億元;但修正草案有「日出條款」,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視兩岸租稅協議執行情況決定,以降低對先設境外公司、再到中國投資的台商影響。
財政部長張盛和評估,五二○前「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的機率不大,但新政府應可在本會期通過。財政部官員則說,該條款僅針對營利事業,個人透過海外紙上公司避稅不受規範;但時代力量黨已提案納入個人,未來立院將有一番攻防。
張盛和說明,並不是在海外設控股公司就要受到「反避稅條款」規範,設在低稅地區(營所稅低於十一.九%)或租稅天堂,且沒有實際營運,只是把盈餘保留在海外公司不分配,才會適用;若公司設在低稅地區但有實際營運,不會適用。
至於以海外控股公司名義來台灣掛牌的F股,張盛和表示,有些F股在國外真正有營運,只是在台灣掛牌,與避稅無關;在低稅地區設紙上公司又來台掛F股才會受影響,據證交所篩選,五十多家F股,只有五家會受到影響。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反避稅條款」對台商衝擊不小,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制度,將分別影響台商慣用的「繞道第三地投資中國」及「將業務移轉至海外空殼公司」型態。他說,未來設在低稅或租稅天堂的子公司,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當年度的投資收益視為母公司所得課稅,沒辦法再把收益留在海外公司避稅。
反避稅修法 OBU資金將大逃亡
2016-06-07 03:04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明(8)日將審查反避稅條款修法案,根據銀行公會評估報告,將有三成以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法人客戶會受影響,受影響金額高達570多億美元(約新台幣1.8兆元),銀行業者爭取緩衝期。
金管會昨(6)日表示,金管會已將銀行公會評估報告,送給財政部參考。
明天將審查增訂「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由於反避稅條款對OBU衝擊相當大,金管會主委丁克華也應邀列席。為掌握反避稅條款對銀行實際影響情況,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進行評估,將結果5月底前送交金管會。據了解,銀行公會評估報告已在上周提報金管會,結果顯示對OBU影響不小,並將對台灣發展區域金融中心造成很大衝擊。
評估報告指出,在OBU開戶的法人總戶數有15萬戶,其中多達七、八成都是台商,其餘是純外資。反避稅條款通過後,受影響戶數有5萬多戶,高達三成以上。
在OBU業務影響方面,到今年第1季止,未含金融同業往來的OBU資產規模約1,600多億美元,受影響比重也高達三成以上,有570億美元。銀行業者表示,這約當新台幣1.8兆元,是相當大的金額,這些業務包括存款、授信、衍生性商品及財富管理等。
因此,銀行公會評估報告建議,對OBU能否有豁免條款,如果必須執行,能否給OBU一段緩衝期間。
對於業者爭取緩衝期,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表示,金管會已將銀行公會評估報告送給財政部參考。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反避稅條款8日審查 衝擊5萬戶、1.8兆元
2016-06-07 03:04 聯合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八日)將審查反避稅條款修法案,根據銀行公會評估報告,將有三成以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法人客戶會受影響,受影響金額高達五百七十多億美元(約新台幣一點八兆元),銀行業者爭取緩衝期。
金管會昨天表示,金管會已將銀行公會評估報告,送給財政部參考;財金部會已有共識,OBU查稅,將維持現行先洽金管會、逐案同意作法,儘量降低銀行及OBU客戶顧慮。
2016/06/08 將審查增訂「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修正案,由於反避稅條款對OBU衝擊相當大,金管會主委丁克華也列席。
為掌握反避稅條款對銀行實際影響情況,金管會指示銀行公會評估,將結果五月底前送交金管會。據了解,銀行公會評估報告已在上周提報金管會,結果顯示對OBU影響不小,並將對台灣發展區域金融中心造成很大衝擊。評估報告指出,在OBU開戶的法人總戶數有十五萬戶,其中多達七、八成都是台商,其餘是純外資。反避稅條款通過後,受影響戶數有五萬多戶,高達三成以上。
在OBU業務影響方面,到今年第一季止,未含金融同業往來的OBU資產規模約一千六百多億美元,受影響比重也高達三成以上,有五百七十億美元,業務包括存款、授信、衍生性商品及財富管理等。
銀行公會建議,對OBU能否有豁免條款,如果必須執行,能否給OBU一段緩衝期間。
增訂個人條款 併入最低稅負
2016-06-07 03:04 經濟日報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6)日敲定,在現有最低稅負制增訂個人反避稅條款。未來,只要是個人、配偶及二等親,合計持有海外低稅區由台灣人或企業控制的境外公司股權超過10%,將按持股比率,併入最低稅負制課稅。這項修法,形同建立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CFC)管理制度,連同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將審查的企業反避稅條款,將使我國反避稅法制更完備。
政院指出,新法案會儘速送入立院,但考量條款要能發威,需仰賴國際合作,
擇時推動。
財政部表示,目前符合最低稅負制納稅人數不過2,000多人,預估受新法案影響者不會太多,目前難估計對稅收會有多少影響。
政務委員許璋瑤昨天邀跨部會討論,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增訂第12條之1,未來只要是台灣個人、營利事業或關係人,持有設在海外低稅區境外公司股權超過50%,或具重大影響力者;若有台灣個人、配偶與其二等親等,合計持有該公司股權超過10%,就須依持股比率,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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