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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有「房地產 tax」標籤的文章

生前二年贈地友人 免併遺產總額申報

生前二年贈地友人 免併遺產總額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9.28 03:17 am 南投縣名間鄉湯小姐問:爸爸於100年7月15日死亡,其100年3月18日贈與朋友一筆土地,是否應將該筆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舉例說明:甲君100年6月30日死亡,其98年6月1日贈與兒子價值150萬元房屋,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98年12月31日贈與媳婦價值100萬元股票,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100年2月16日贈與 無親屬關係之朋友 100萬元現金,則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011/09/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生前二年贈地友人 免併遺產總額申報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17070.shtml#ixzz1ZDNKiSrm Power By udn.com

買土地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即轉售

買土地並 完成所有權登記 後再行出售-->依所得稅法4-1-16: 土地交易所得,免繳所得稅 買土地尚 未辦理所有權登記 ,即予轉售-->依所得稅法14-1-10: 其他所得,要課所得稅 未辦理所得有登記的土地屬於 土地登記請求權,而非土地 香香Question:買預售屋時也沒有過戶,是否會有此問題呢? 資料來源:2008/7/31工商時報A15

大陸台商透過地下金融匯回台灣買豪宅 罰稅4,000萬元

漏報大陸收益 台商補罰稅4,000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7.17 02:59 am 財政部查稅盯上台商大陸投資收益。一名40餘歲的台中市台商,1989年起陸續轉匯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進台灣的人頭帳戶,因近年大手筆購置豪宅、名車遭人檢舉而被財政部鎖定,透過資金流程查稅致使漏稅行為曝光,連補帶罰將必須繳納4,000萬元所得稅。 這是台灣開放個人赴大陸投資之後,財政部查獲個人漏報大陸投資收益最高的一宗違法案件。財政部過去調查台商大陸投資收益時,多數鎖定營利事業投資案件為主,個人投資因為資料蒐集不易,能成功補稅的案件並不多。 財政部昨(16)日公布這宗漏稅案件時指出,當事人赴大陸投資時間極早,投資範圍涵蓋餐飲、百貨、電玩等等,而且獲利豐厚。這名台商透過兩岸地下金融管道,每年均將投資獲利匯回台灣事先安排好的十餘名人頭帳戶,直到2007年才遭鎖定查稅。 涉案台商擁有大陸投資收益,身價逾億元,但透過天衣無縫的手法隱匿鉅額投資收益結果,每年在台申報所得稅,夫妻倆人合計年所得都不到40萬元,依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稅率均在6%以下,甚至不必繳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所以引起稅捐機關注意,是因其大筆置產行為引人側目,遭到檢舉。財政部調查發現,當事人年收入僅「不到40萬元」,卻能砸下上億元大買豪宅土地與百萬名車,鉅額花費與其所得稅申報的財產狀況極不相稱,經深入追查發現台商確實漏報鉅額大陸投資收益。 不過,受稅法核課期間最長只有五到七年的限制,財政部查獲這宗鉅額大陸投資漏稅案,當事人雖自1989年起,即陸續匯回投資收益,財政部依法只能就其2001年起漏報的所得稅補稅,縱使同步掌握其2001年以前匯回的投資收益,也不能據以課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自1989年到2004年間,總計匯回的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但2001年到2004年間能夠課稅的投資收益只有5,000餘萬元,導致台商的漏稅額也降至2,000餘萬元,加計一倍漏稅罰鍰後,須繳納稅捐約為4,000萬元。財政部目前將全案轉交中區國稅局,該名台商2004年以後的所得稅申報案件亦遭列管調查。 【2008/07/17 經濟日報】 以境外公司名義 買豪宅免綜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7.17 02:59 am 台商利用地下金融隱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近期卻傳出因在台購買豪宅「露餡」遭補稅...

自用地下室停車位免課房屋稅哦~

自用地下室停車位 免課房屋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6.20 03:21 am 財政部放寬地下室停車場免課房屋稅優惠,企業或個人購買地下室停車位供員工使用或自用者,均可免課房屋稅,且每人或每家企業可享有的免稅車位數量,完全不設限。 財政部舉例,A公司在B大樓購買10個地下室停車位供員工停車使用,且未對外或向員工收取任何費用者,A公司所購入的10個停車位,依據財政部最新課稅解釋,即可享有免課徵停車位房屋稅的減稅優惠。 同樣,個人名下不論有幾部自用車,所購入的地下室停車位,符合自用條件者,亦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 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大幅放寬建築物地下室停車場的免稅優惠,藉以解決都會區民眾的停車空間使用問題。這項優惠措施原本要由立委費鴻泰提出修法案,但經財政部研究結果,認為免徵地下室自用停車位房屋稅措施,只需發布行政命令即可解決。 依據財政部的行政命令規定,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者,即准依財政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免徵房屋稅。 這項免稅優惠,也包含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財政部解釋,如果甲的住宅是在A棟大樓,但因無停車空間,甲改向附近的B大樓買入地下室停車位,雖然甲在B大樓並沒有住宅所有權,其位於B大樓的停車位還是可以免稅。 財政部強調,企業或個人購入地下停車位供做員工停車或自用,才能享有免稅優惠,若被稅捐機關查獲有任何形式出租或收費情形,就要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對所有權人課徵房屋稅。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非住家、非營業使用的房屋稅最高稅率為2.5%、最低稅率是1.5%,各縣市所訂實際徵收率則為2%或1.5%。 【2008/06/20 經濟日報】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方法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方法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免稅現值) 二、房屋現值的核定(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二)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註]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 評定標準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住家用 1.2% 營業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 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1.2% [註]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參考資料:財政部網站, 國稅局網站,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