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稅率與計算方法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免稅現值)
二、房屋現值的核定(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二)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註]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 評定標準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住家用 1.2%
營業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 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1.2%
[註]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參考資料:財政部網站, 國稅局網站,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免稅現值)
二、房屋現值的核定(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二)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註]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 評定標準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住家用 1.2%
營業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 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1.2%
[註]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參考資料:財政部網站, 國稅局網站,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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