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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資遺費 97年免稅額 提高至16.1萬

第一次知道原來資遺費及失業給付如何申報所得稅~~ 去年領到退休金的銀髮族,今年就要納入所得稅申報,要注意的是,財政部已經調高96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從原本的15.6萬元 提高至16.1萬元 ,去年領取退休金或是資遣費的上班族,今年報稅時就可以適用這項新門檻。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指出,每年課稅的免稅額都會隨著物價調整,根據主計處統計,94年11月到95年10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比上年度上漲3.1%,超過所得稅法規定的幅度,所以財政部公告9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按照上漲幅度調整,從原本服務年資乘以15.6萬元,提高至服務年資乘以16.1萬。 一般來說,上班族可領到兩筆退休金,一筆是 勞保老年給付 ,也就是俗稱的勞保退休金;另一筆就是 勞工退休金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勞保給付屬於人身保險給付,保險給付可以全數免稅,不需要繳交所得稅。至於勞工退休金,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服務年資乘以16.1萬元以下者,不需繳交所得稅。 舉例來說,服務年資為20年的老王,去年從公司領取300萬元的勞工退休金、105萬元的勞保退休金,在勞工退休金的部分,老王可享有322萬元(16.1萬元乘以20年)的免稅額,因此老王的退休金不需要課稅。至於勞保退休金也全數免稅,因此老王這兩筆退休金全數不需繳稅。 此外,去年被資遣的上班族,也得報稅。林由敏分析,所得稅法定義的退職所得,包括 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養老金 等所得。被資遣的上班族都會領到一筆公司的資遣費,同樣得申報退職所得,課稅方式與退休金一樣。 被公司資遣的上班族,除了資遣費以外,還可以領到一筆 勞保局發放的勞保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是依勞保投保薪資六成計算,例如投保薪資4萬2,000元,每月可以領到2萬5,200元,最長可以請領六個月。 勞保失業給付就像勞保退休金一樣,屬於保險給付的一種,不需納入所得稅計算 。 【2008/03/24 經濟日報】

直系親屬健保費 須同戶列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08.03.21 03:17 am 幫父母等直系親屬繳健保費,只要符合同戶申報的條件,納稅人即可全額申報代繳的健保費列舉扣除額,且無扣除金額上限。但 代繳健保費可減稅的範圍,並不包括旁系與其他親屬 。 財政部規定,納稅人與同一申報戶的直系親屬合併申報所得稅,代直系親屬繳交的全民健保費,可以列為納稅人的列舉扣除額支出。但若代繳對象非直系親屬(如兄弟姐妹等旁系親屬),即使用戶申報,也不得列報扣除代繳的健保費。 舉例來說,納稅人甲有配偶及三名未成年子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同時申報扶養年滿60歲的岳父母。 甲的岳父母之全民健保費由其配偶負責繳納。依據規定,只要甲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與岳父母同一申報戶報稅,岳父母的全民健保費就可全數列舉扣除。 【2008/03/21 經濟日報】 -->不清楚的一個地方是:若此例子中其岳父母係自行繳納健保費,是否也可全數列舉扣除呢? 個人見解:是可以~

列舉保險扣除 須同一申報戶

台北市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想列報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扣除額, 該保險費的實際支付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一名家住台北市的甲君,在申報93年綜合所得稅時,僅列報父親為受扶養人,未列報扶養母親但甲君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卻將母親為父親投保所支付的保險費申報扣除,遭台北市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申報戶」制,扣除額的減除也應以合併在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 甲君的母親雖然是保險費的實際支付人,但並未和甲君在同一申報戶內,因此,儘管甲君列報扶養甲君的父親,但是甲君母親為父親所支付的保險費,仍不得作為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因此,甲君雖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但均遭駁回。 【2008/03/03 經濟日報】 ~~~~真不可思議,我從來不知道有這個問題勒~~~~~

現金股利 全額課稅

現金股利 全額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2.22 03:33 am 台積電日前通過配發總計約千億元的股利與分紅給股東與員工。財政部表示,企業配發股利、股息有不同的課稅規定,現金股利部分均要全額課稅;只有股票股利是按面額10元計稅。 股東獲配股票股利,與員工取得公司分紅股發的股票,亦有不同的課稅待遇。財政部說,股東獲配股票股利超過面額10 元以上部分,視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員工獲配分紅配股超過面額10元部分,高收入員工需另報繳20%最低稅負所得稅。 台積電宣布將配發股東包括現金股息3元與股票股利0.05元,總計現金股利近770億元;台積電同時將以可分配盈餘的8%作為員工分紅,現金分紅39.39億元、股票紅利39.39萬張,兩者各占一半。 財政部指出,股利課稅方式因獲得的是現金或股票而有不同。稅法規定,股東取得現金股利,員工獲配現金分紅,因屬現金形態,均應在取得年度全額列為個人綜合所得,按6%到40%的稅率報繳所得稅。 若取得股利是股票形態者,股東獲配股票股利,只需按面額10元納入營利所得繳交綜合所得稅。 員工獲配股票分紅就沒有股東優惠。財政部說,員工分紅配發股票,按兩階段報繳所得稅。第一階段是在配發年度將屬於面額10元部分,做為薪資所得報稅;第二階段則是視獲配分紅員工的個人年所得狀況,在最低稅負制之下,加計應稅與免稅所得逾600萬元以上員工,還要將分紅配股面額與可處分日時價的差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2008/02/22 經濟日報】

實物捐贈節稅 來源先講清楚

實物捐贈節稅 來源先講清楚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1.25 03:34 am 「假捐贈、真避稅」歪風難止,財政部宣布從今年起,個人若要申報實物捐贈扣除額,必須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說明實物捐贈的來源及成本。國稅局將建檔,並進一步查核協助民眾利用捐贈逃稅的不法集團,一網打盡。 雖然國稅局對於捐贈扣除的把關愈來愈嚴,但還是有很多人存著「抓到頂多被剔除補稅,又不用處罰」的僥倖心態,大鑽法律漏洞。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新增一個欄位, 如果有實物捐贈要列舉扣除的民眾,必須說明捐贈物品的來源,包括跟誰購買、售價多少、以及 統一發票號碼,若納稅人無法舉證成本,則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果捐贈的物品不是經由買賣而來,則必須透過主管機關的鑑價,或是依市場價值判斷。 凌忠嫄指出,台北市國稅局建議財政部,透過實物捐贈建檔的方式,未來只要發現公司或法人開立假發票、墊高物品價值供民眾列報捐贈節稅的個案,就可以輕易揪出該公司或法人是否也利用同樣的方式協助其他人逃漏稅,不用再像以前一件件慢慢查,預期將可大幅提高稽徵效果。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也發現,某位男子將自行創作的30幅畫作,捐贈給太太所任職的政府機關單位,並列報93年度捐贈扣除額51萬400元,但這些畫作並未經 主管機關認定價值和出具證明,不具有文化資產價值,因此國稅局將這筆捐贈全部剔除,而後提起的行政救濟也均遭行政法院駁回。 凌忠嫄進一步說明,如果只是具有一般市場行情的作品,不是特別的文物或古蹟都可以捐贈抵稅,等於強迫國家購買不需要的用品,有違實物捐贈用以增進公共利益 的目的。因此 捐贈藝術作品時,要先經文建會認定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而且是政府必須加以保護的重要資產,才能列報捐贈扣除額 。

2008申報綜所稅季節,申報扶養親屬注意事項~UDN

節稅花招多 小心被釘上 一般民眾會大量列報扶養親屬節稅,同樣是近來稅捐機關的查核重點。今年財政部明訂禁止民眾拿村里長證明當作扶養證明,除非能提出戶口名簿、匯款資料等扶養證據,稽徵機關並會勾稽受扶養人的父母是否確實無力扶養,才會准予列報。 有錢人找捐贈物品節稅,小老百姓沒有這種「福利」,為了少繳一點稅,最常利用的方式就是多列報幾個扶養親屬。所得稅法規定扶養親屬免稅額 每人免稅額是7萬7000元 ,扶養的年滿70歲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免稅額更加碼為 11萬5500元 ,多一點「人頭」,自然可以少繳一點稅。 傳列報逾六人 會被查 根據國稅局以往的習慣,如果納稅人列報太多扶養親屬,就會引起稅官側目,外傳一般認定標準是6個,但國稅局基於保密原則,不承認也不否認。但可以確定的是,納稅人要是列報太多叔、伯、甥、舅、媳等「其他親屬」當受扶養對象,肯定會被列為查核對象,只要提不出扶養事實的佐證,這筆免稅額就會被剔除。 國稅局官員說, 納稅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人同居;一旦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人或其配偶,「必須」住在一起且確實受到扶養 。 拿村里長證明 行不通 以往民眾列報其他親屬當受扶養親屬,即使明明不住在一起,扶養事實也不明確,但有一個竅門可走,就是找村里長開「同居受扶養證明」,不過今年5月報稅時這招行不通。 因為內政部屢屢收到村里長陳情,每年一到報稅期間,就有開不完的扶養證明,但大多數村里長根本不知道實情,為擔心得罪鄉親,只好硬著頭皮背書。 內政部去年修法,把核發「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從「村里長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刪除,財政部也順勢發布解釋令,不再受理村里長證明。 須有扶養義務 才認帳 也就是說,納稅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需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扶養叔伯甥侄等其他親屬或家屬時,除了要有扶養事實,還要有扶養義務,稽徵機關才會認帳。 官員說,只要能舉出匯款資料等文件證明有扶養事實,稅官大多不會刁難。 至於「扶養義務」的認定,除了納稅人和受扶養人有家長、家屬關係,受扶養人的父母必須是「無謀生能力」。無謀生能力的標準,一般會以基本工資為門檻,比方說,目前基本工資年收入是20萬7360元,如果列報受扶養親屬的父或母年收入高於基本工資,...

人頭戶以還款名義,實質為股利~

假還錢真配股利 難逃查稅鷹眼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1.06 04:35 am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公司利用第三人安排虛偽資金交易,假借返還借款的名義,規避分配公司股利的事實,以實質課稅原則對股東課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於89年利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該公司股利150萬元分配給股東黃先生,國稅局認為該筆股利已交由黃先生支配、享有經濟利益,為已實現的所得,因此按實質課稅原則歸課黃先生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近12萬元。 黃先生不服,主張A公司使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資金匯入其帳戶,是因為A公司要償還先前向其調度資金的借款,他認為國稅局僅以匯入資金的事實即臆測是股利分配,並核課其營利所得,卻未能證明分配的標的及對象,顯然未就課稅要件及事實克盡舉證責任,有違租稅法定主義及課稅要件明確主義。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關既然黃先生與A公司負責人各自設有銀行帳戶,若兩者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應該是直接匯款,無須交錯配置,輾轉迂迴透過第三人帳戶往來。 且黃先生自稱與A公司間的借貸無約定利息,然而A公司還款的金額,卻超出黃先生所稱借款金額數倍,加上該款項與黃先生所持A公司股份比率相符,顯見黃先生與A公司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而是A公司形式上以返還借款的名義,給付股利給黃先生等股東。 【2007/11/06 經濟日報】

捐地捐股票 將不能抵稅

捐地捐股票 將不能抵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4.02 03:07 am 非現金捐贈申報抵稅案件浮濫,財政部正在考慮修法,擬將非現金捐贈一律排除在列舉扣除額的抵稅項目外。此舉將使利用土地、證券等實物捐贈的節稅規劃行為,全數遭到封殺。 財政部發現,雖然最低稅負制自95年元月1日開始施行後,已將非現金捐贈納入最低稅負的稅基,課徵20%的個人所得稅基本稅額。但是因為最低稅負有高課稅門檻,只有年所得逾600萬元以上者,才有繳納最低稅負的需要,因此非現金捐贈案件仍然是中高收入者的節稅利器。藉由非現金捐贈行為,要求抵稅的案件,還是層出不窮。 根據稅捐機關的實際處理案例,部分人士以購入廉價 電腦 、 書籍 或破舊課桌椅等方式,捐贈給財政狀況較差的縣市政府或學校,並要求按照較高的捐贈金額開立捐贈收據,達到高額抵稅的目的。 部分案件一旦遭到稅捐機關否准抵稅,納稅人則採取行政救濟,或由委民意代表出面向稅捐機關斡旋方式,帶給徵納雙方許多困擾。 財政部因此開始思考杜絕非現金捐贈的投機避稅行為,並有意修改所得稅法,將列舉扣除額中的捐贈抵稅範圍,限縮在只有「現金」捐贈者,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