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還錢真配股利 難逃查稅鷹眼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1.06 04:35 am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公司利用第三人安排虛偽資金交易,假借返還借款的名義,規避分配公司股利的事實,以實質課稅原則對股東課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於89年利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該公司股利150萬元分配給股東黃先生,國稅局認為該筆股利已交由黃先生支配、享有經濟利益,為已實現的所得,因此按實質課稅原則歸課黃先生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近12萬元。
黃先生不服,主張A公司使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資金匯入其帳戶,是因為A公司要償還先前向其調度資金的借款,他認為國稅局僅以匯入資金的事實即臆測是股利分配,並核課其營利所得,卻未能證明分配的標的及對象,顯然未就課稅要件及事實克盡舉證責任,有違租稅法定主義及課稅要件明確主義。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關既然黃先生與A公司負責人各自設有銀行帳戶,若兩者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應該是直接匯款,無須交錯配置,輾轉迂迴透過第三人帳戶往來。
且黃先生自稱與A公司間的借貸無約定利息,然而A公司還款的金額,卻超出黃先生所稱借款金額數倍,加上該款項與黃先生所持A公司股份比率相符,顯見黃先生與A公司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而是A公司形式上以返還借款的名義,給付股利給黃先生等股東。
【2007/11/06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1.06 04:35 am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公司利用第三人安排虛偽資金交易,假借返還借款的名義,規避分配公司股利的事實,以實質課稅原則對股東課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於89年利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該公司股利150萬元分配給股東黃先生,國稅局認為該筆股利已交由黃先生支配、享有經濟利益,為已實現的所得,因此按實質課稅原則歸課黃先生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近12萬元。
黃先生不服,主張A公司使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資金匯入其帳戶,是因為A公司要償還先前向其調度資金的借款,他認為國稅局僅以匯入資金的事實即臆測是股利分配,並核課其營利所得,卻未能證明分配的標的及對象,顯然未就課稅要件及事實克盡舉證責任,有違租稅法定主義及課稅要件明確主義。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關既然黃先生與A公司負責人各自設有銀行帳戶,若兩者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應該是直接匯款,無須交錯配置,輾轉迂迴透過第三人帳戶往來。
且黃先生自稱與A公司間的借貸無約定利息,然而A公司還款的金額,卻超出黃先生所稱借款金額數倍,加上該款項與黃先生所持A公司股份比率相符,顯見黃先生與A公司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而是A公司形式上以返還借款的名義,給付股利給黃先生等股東。
【2007/11/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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