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想列報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扣除額,該保險費的實際支付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一名家住台北市的甲君,在申報93年綜合所得稅時,僅列報父親為受扶養人,未列報扶養母親但甲君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卻將母親為父親投保所支付的保險費申報扣除,遭台北市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申報戶」制,扣除額的減除也應以合併在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甲君的母親雖然是保險費的實際支付人,但並未和甲君在同一申報戶內,因此,儘管甲君列報扶養甲君的父親,但是甲君母親為父親所支付的保險費,仍不得作為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因此,甲君雖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但均遭駁回。
【2008/03/03 經濟日報】
~~~~真不可思議,我從來不知道有這個問題勒~~~~~
一名家住台北市的甲君,在申報93年綜合所得稅時,僅列報父親為受扶養人,未列報扶養母親但甲君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卻將母親為父親投保所支付的保險費申報扣除,遭台北市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申報戶」制,扣除額的減除也應以合併在同一「申報戶」內發生者為限,甲君的母親雖然是保險費的實際支付人,但並未和甲君在同一申報戶內,因此,儘管甲君列報扶養甲君的父親,但是甲君母親為父親所支付的保險費,仍不得作為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因此,甲君雖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但均遭駁回。
【2008/03/03 經濟日報】
~~~~真不可思議,我從來不知道有這個問題勒~~~~~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