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債不用評等 投資人風險升高
2016-06-11 02:46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金管會取消企業和金融業在發債時,必須為所發的這筆債,取得「債務信用評等」的規定。企業樂得不用花錢拿評等,自去年下半年起,沒有一家公司發債時,再申請評等。
但台灣債市並未因此活絡,發行量反而急遽萎縮;信評業者更擔心沒評等,債市投資人面臨的信用風險可能失真。
中華信評總經理李美鈴指出,信評業者完全支持政府法規,但企業和金融業發債時不拿評等,卻使用「發行體信用評等」代替「債務發行信用評等」這種作法,與國際投資市場慣例背道而馳。
李美鈴強調,不同類型的信用評等「不能相互替代使用」;舉例來說,一家大型銀行的「發行體信用評等」可能是A,但這家銀行發行一筆「無擔保次順位金融債」,因為無擔保且又是「次順位(清償程序落在主順位債之後)」,清償順位落後、違約機率就高,因此,這筆債的評等,可能因此要降個「幾級」。
依中華信評的評等經驗,一筆債務的評等,可能會比發債這家公司的發行體評等最多可「低個5級」。但現行發債時,發行公司不管是企業或銀行都不拿債的評等,改以發行體信用評等代替,李美鈴說,這種做法可能造成,一筆債務的信用風險未被充分揭露,造成投資人低估買進債券的風險。
金管會是在2013及2015年分別取消,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時,發行公司須為發債取得債務信用評等的規定,用意之一是希望活絡債市。但根據中華信評統計,自去、2015年下半年開始,新發行的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中,「沒有任何一筆債券」取得債務發行信用評等。
發行體與債信 最多可差5級
2016-06-11 02:46 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中華信評說,所謂「發行體信用評等」,是反映信評業者對一家公司所有財務義務發生違約可能性的看法;而「債務發行信用評等」,則是對特定受評債務的綜合違約風險,以及債權人在發行體破產時相對求償順位的評估結果。
中華信評金融服務評等部副總裁張書評舉例,一家銀行的「發行體信用評等」若是A,代表該行財務穩健,但若該行發行一筆金融債,既是次順位又是無擔保,這筆債務評等就會一路被扣分,最多可差到5級,「自A掉到BB+等級」。
張書評說,銀行發主順位債是為籌資借錢,發次順位債則是要補強資本,但次順位債的清償程序落在主順位債之後;亦即,當銀行破產要清償債務時,「會先還完主順位債,若還有剩,再拿來還次順位債」,因為次順位債清償程序落後,投資這種債,發行人違約機率較高,評等也會比較差。
也因此,一家A信用等級的銀行,發債時,若不再為發債申請評等,一般投資人會誤以為,這家銀行發的債「也有A等級」,但其實可能「只有BB+」,這就是錯誤使用評等工具,嚴重誤導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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