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 性: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 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 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 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 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 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2.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533-0002地號 2.事實發生日:104/10/8~104/10/8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664地號土地面績1,884平方公尺(約569.91坪),每坪價格約新台幣25,794元 533-0002地號土地面績297.52平方公尺(約90坪),每坪價格約新台幣61,333元 總交易金額:新台幣2,022萬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交易相對人:蔡朝陽 其與公司之關係:董事長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公司開發離岸風力發電機組運作
決策單位:董事會
.董事會通過日期及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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