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昨日新聞稿指出,對於上周經濟部投審會認定其為陸資一事表達遺憾,希望依法提出補件、訴願,並願意與經部溝通。投審會代理執行秘書張銘斌回應,經部已認定阿里巴巴是陸資,違反相關規定,須接受處分。 張銘斌說,阿里巴巴若重新以陸資名義依程序來台投資,經部表示歡迎。但既有裁罰無法補件、也不受理補件,沒有「就地合法」的問題。張銘斌表示,如果阿里巴巴想提出訴願,投審會尊重其合法權益。 阿里巴巴於2008年4月9日來台以「新加坡商」名義來台,並向商業司申請成立分公司,日前被投審會視為實質陸資公司。 |
記者蕭韻純、高詩琴∕台北報導/聯合報 | |||
經濟部投審會以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申請來台設立公司時,以新加坡商身分「隱瞞」其陸資身分為由,裁定十二萬元罰鍰,並要求其撤資。阿里巴巴昨天表示將提訴願,並與投審會溝通,力求在台業務能持續。經濟部投審會執祕張銘斌昨表示,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需於八月廿四日前撤資,否則將依兩岸條例二度開罰,或直接撤銷分公司登記。撤資方式可為轉讓或結束台灣分公司營業。未來阿里巴巴可用陸資身分重新申請來台,但將另案處理。 阿里巴巴在台設立兩家分公司,各為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商淘寶資訊公司。根據「陸資許可辦法」,以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若第三地公司的陸資持股逾百分之卅,或對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視為陸資。 阿里巴巴指出,該集團最大股東為軟體銀行(SoftBank)及雅虎(Yahoo),持股各為百分之卅二點四、百分之十六點三。阿里巴巴經營團隊持股僅占百分之十四點六,包括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阿里巴巴集團執行副主席蔡崇信百分之八點八、百分之三點六的持股。該公司特有的合夥人制度也僅有董事提名權,股東才有表決權。 阿里巴巴表示,二○○八年來台設分公司時,因新加坡阿里巴巴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是在開曼群島註冊的阿里巴巴網絡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股東以外資股東為主,故依當時法規以外商身分設立。 投審會發言人朱萍說,從去年阿里巴巴在美上市的公開資料來看,可確認阿里巴巴集團執行主席馬雲與合夥人對台灣分公司有實質控制力,因此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屬陸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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