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需支付仁寶 22.7億買回華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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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於2009年參與華映私募案,仁寶原欲依約以「原價」加利息、共77.9億元賣回給大同,但大同遲未屢約,仁寶去年申請仲裁,昨天結果出爐,大同需支付約22.7億元(含利息)買回仁寶持有的華映股分。仁寶發言人呂清雄表示,仁寶依照保守會計原則,第一季認列損失47.3億元,待日後尋求法律訴訟途徑,追回應有權益,仲裁結果不影響公司營運。仁寶今年才剛歡慶擺脫威寶連年虧損陰霾,迎接首季稅後純益創11季度以來新高,未料受大同遲未屢約影響,第一季財報由盈轉虧,每股稅後虧0.52元,昨天盤中股價重挫,收盤下跌1.25元,以22.1元收市,今天起將實施庫藏股護盤,預計最多砸460億元買回10萬張自家股票。大同行政管理處處長王隆潔則回應表示,未收到仲裁理由書,不便表達意見,但「既然已走到這步(尋求仲裁),已經不會去思考以前那段(合約中訂好以原價買回)」,同時尊重仲裁結果。華映今年首季每股淨值為2.6元,換算下來,大同將以每股1.92元買回股票。王隆潔表示,大同是用「貼近市價」的價格,現金買回仁寶所持有的11億餘股華映股票。仁寶、大同、華映於民國98年共同簽訂私募股票認購契約,由仁寶以每股2.5元,總金額70億元購買華映發行的私募股份,以求三方互惠。仁寶在3年閉鎖期屆滿後,決議將華映持股賣回給大同,並依據合約中協議,主張以原價賣回給大同。但大同、仁寶雙方未能達成共識,仁寶去年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大同支付認購總價70億元加上利息,共77.9億元買回仁寶所持有的華映股分。
【2014/05/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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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
【2014/05/14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仲裁失利 仁寶買10萬張庫藏 | 仁寶大同案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3/8674125.shtml#104#ixzz31eIg5D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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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觀點 翻案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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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與大同仲裁案結果昨(13)日出爐,大同只需花約21億元向仁寶購買華映私募股份,讓當初砸下70億元投資的仁寶損失慘重。律師指出,仲裁結果相當於法院判決,兩造若有不滿,仍可向法院主張撤銷仲裁結果,但前提必須是仲裁程序有瑕疵。若仲裁過程沒有太大瑕疵,仲裁結論被推翻的可能性相當低。針對仁寶投資華映只追回21億元的仲裁結果,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律師馮達發說,仲裁人沒有要求大同償還70億元,可能是認為仁寶必須自行負擔投資風險。現在華映股價或許比仁寶當初買進時還要低,如果要求大同須依當時的金額全數奉還,並不合理。馮達發指出,仲裁一般會由雙方當事人各推派一名代表做仲裁人,再共同推選一位主任仲裁人,就爭議內容聽取雙方意見,並依產業行規或習慣做出決定。仲裁人一旦做出仲裁結果,就相當於法院判決。據了解,此次仁寶委託的律師為理律事務所、大同則是眾達律師事務所。馮達發強調,若案件已有仲裁結果,法院只會做為事後監督機制,即使案子進入訴訟程序,法官也不會實際審查案件,只會就仲裁的程序問題、或視仲裁結果是否嚴重偏離社會善良風俗,來判定仲裁是否有效。律師表示,仲裁的程序比訴訟快外,一般訴訟可能要三到四年才有結果,仲裁平均約九個月。一般專業爭議案如工程案件或海事糾紛,通常選擇以仲裁方式進行。
【2014/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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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相挺 買超仁寶撿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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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寶財報驚傳豬羊變色,消息引發外資圈高度關注,包括花旗環球、摩根大通都在昨(13)日盤中第一時間,緊急通知外國機構投資人,並出面力挺,強調一次性認列費用,無礙核心本業好轉,外資並且買超逾1.3萬張,可說逢低大舉撿便宜。國內法人也認為,仁寶財報利空屬一次性影響,且短線股價已反應,配合仁寶祭出買回10萬張庫藏股,股價今日有望展開反彈。受到仲裁案認列損失達47.3億元,造成仁寶第1季每股稅後純益EPS,由0.57元降為-0.53元。在財報利空的衝擊下,仁寶昨日股價約自10點開始急跌並且一度接近跌停,外資則開始撿便宜,光是摩根大通一家券商買超仁寶張數就達7,999張,並且成為外資昨日買超第五名。終場仁寶下跌1.25元收22.1元,成交量放大至6.2萬張。摩根大通科技產業分析師陳威元指出,仁寶筆電市占率提升、智慧型手機與平板均有新訂單斬獲,核心本業持續好轉,長線看多觀點無須因為突發性的業外損失而改變。摩根大通、花旗對仁寶的目標價,分別維持25元、28元的高標;摩根士丹利科技產業分析師陳星嘉則說,短期而言,仁寶股價還是有些負面影響,畢竟財報由盈轉虧,而摩根士丹利維持對仁寶的「中立」投資評等。
【2014/05/1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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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4 | 發言日期 | 103/05/13 | 發言時間 | 16:4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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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呂清雄 | 發言人職稱 | 副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2)87978588 |
主旨 | 本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仲裁案財務報表影響數 補充說明 | ||||
符合條款 | 第 49款 | 事實發生日 | 103/05/13 |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3/05/13
2.公司名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一) 公司前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
(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對大同公司提起仲裁,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
(二) 本仲裁案經仲裁庭審理,裁決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下同)
2,118,607仟元, 按如下述分三期向本公司購買華映私募股份,並分期給付
自10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期718,607仟元,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一個月給付;第二期
700,000仟元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第四個月給付;第三期700,000仟元,
自仲裁判斷書送達本公司之翌日起第七個月。
(三) 按前述仲裁判斷書計算,大同公司總計應給付本公司約2,270,000仟元
(含前述應計利息),本公司有關仲裁案財務報表影響數為損失4,730,000仟元。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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