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現金併購 視為賣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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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重新開徵,牽動金控公司併購的納稅方式調整。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併購如有現金部位的交易,將認定為售股的證券交易所得,其中選擇核實課稅的個人股東,從102年開始,此部分的所得,不再適用最低稅負制,改依證所稅納入所得稅法課徵。由於證所稅修法前後,法人的證券交易所得都納入最低稅負制合併計算,併購時產生的現金所得,也比照辦理,主要差異在於稅率條件,102年後將出現調整。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表示,金控公司併購子公司,若採現金加上換股2種方式進行併購,現金部分將視為證券交易所得。
【2012/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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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企業現金併購 視為賣股所得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313818.shtml#ixzz24Kqgb6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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