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類資本公積 領取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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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虧損企業資本公積可採現金發放的規定,在財政部堅持下,部分項目將為課稅新標的。財政部表示,資本公積訂有12項細目,其中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的差額、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帳面餘額轉列者、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的已繳股款等4項,及所有的「受領贈與之所得」,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所發金額將課徵個人所得稅。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振乾表示,年初開放資本公積可用現金配發後,已有十多家企業辦理,財政部發布函令後,應檢視先前配發所含的資本公積項目有無需要課稅,以免企業本身與股東的稅務,有所錯漏。今(101)年1月4日起,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若公司無虧損,可依股東會決議,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依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但細則項目中,有關「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其中4項,以及「受領贈與之所得」項目,財政部認為,若不具備股東出資額性質的資本公積發放,不屬於股東投入資本的返還,發放現金應作為年度的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個人所得稅。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由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項目,免計入營業所得額,因此其中不屬於股東出資額性質的細項,配發現金給股東時,也不得併同分配可扣抵稅額。陳振乾認為,資本公積可發放給股東,讓企業的財務彈性增加,整體來說,是項福音。不過,現在涉及到課稅問題,未來企業內部處理帳務時,資本公積下的細項部分列帳,需要更精細,複雜程度也相對提升。
【2012/08/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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