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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相關稅負~地價稅,房屋稅,土增稅

地價稅自用住宅
(1) 地價稅採進稅率,並取採全縣總歸戶方式課稅
Ø 最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最高千分之五十五。
Ø 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稅率千分之二。
A、需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
B、無出租營業
C、都市土地不超過三公畝(約九十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七公畝(約二一0坪)
D、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僅能以一處為限。

(2) 申請自用主宅方式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處理天數:12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房屋稅 5/1-5/30
1、 稅率:依房屋現值計算
(1)自用、住家使用稅率 1.2%
(2)營業用稅率 3%
(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2%
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稅率時限制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出售前一日才將戶籍遷也可以。(3)、都市土地以3公畝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4)、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5)、萬一先生享用過一次,太太未用過,可先將土地贈與給太太
一、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適用要件
1.出售時,土地之地上建築物是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以簽訂契約之買賣契約日為準)
2.出售前一年不得出租或營業。
3.一個人一生僅適用一次。
4.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不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不超過七公畝。
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修正快報
【第一次規定不變】:現行規定之『第一個』一生一次,百分之十優惠稅率及重購退稅之適用條件不變;
一、需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出售當時】設有戶籍。
二、出售【前壹年內】無出租營業。
三、都市土地不超過 三公畝 (約 九十坪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七公畝(約二一0坪 )

【第二次以上條件】:
增訂第二次以上,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面積限制: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約4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約105坪)部分。
二、期間限制:(一)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二)出售前,在該地連續設有戶籍且持有自用住宅6年以上。(三)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修正草案如能於今(96)年底前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對前已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明(97)年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即可適用。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限制與方法
1.重購退稅後,五年內不得再出售或變更使用用途(戶籍他遷或供人設籍,或公司登記等 ),才能符合此項退稅原則。倘若在五年內轉售或改為其他用途,則必須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因此,建議當事人,如果要將戶籍遷離重購土地,可以於當時留下他的配偶或直系 親屬中任何一人的戶籍不遷,或者在當事人戶籍他遷時,提前將任何一位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戶籍遷入,即可避免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命運。
2.可以先賣後買,也可以先買後賣
3.出售時須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的自用條件,但不一定此次須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條件。
4.承買登記名義人必須與出賣時的登記名義人相同始可適用。例如,以夫(或妻)名義登記的土地出售後,重購時仍須為夫(或妻)的名義。
5.新購入的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
6.申請退稅並沒有次數上的限制,即退稅後的五年內可再買新屋(或賣屋),再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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