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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相關稅負~地價稅,房屋稅,土增稅

地價稅自用住宅 (1) 地價稅採進稅率,並取採全縣總歸戶方式課稅 Ø 最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最高千分之五十五。 Ø 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稅率千分之二。 A、需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 B、無出租營業 C、都市土地不超過三公畝(約九十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七公畝(約二一0坪) D、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僅能以一處為限。 (2) 申請自用主宅方式 法令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處理天數:12天 申辦注意事項: 一、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二、應檢附附件 ( 一 ) 自用住宅用地: 1、戶籍證明文件 (1) 戶口名簿影本(土地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夫妻非設同一戶籍者,請附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免影響日後還須通知納稅義務人補證明文件,增加公文處理時效)。 (2) 外僑居留證明文件 影本 。 2、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 (1) 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建物證明文件 ( 已填建號者免附 ) 。 (2)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77年4月29日 以前建造完成或無上述資料者須檢附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房屋稅 5/1-5/30 1、 稅率:依房屋現值計算 (1)自用、住家使用稅率 1.2% (2)營業用稅率 3% (3)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2% 土地增值稅,適用優惠稅率時限制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出售前一日才將戶籍遷也可以。(3)、都市土地以3公畝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4)、土地所有權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5)、萬一先生享用過一次,太太未用過,可先將土地贈與給太太 一、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適用要件 1.出售時,土地之地上建築物是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以簽訂契約之買賣契約日為準) 2.出售前一年不得出租或營業。 3.一個人一生僅適用一次。 4.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不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為不超過七公畝。 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方法

房屋稅稅率與計算方法 一、應納稅額=房屋課稅現值×稅率(註:房屋課稅現值=房屋現值-免稅現值) 二、房屋現值的核定(一)納稅義務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二)主管稽徵機關收件後,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三、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程序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註]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是由各直轄市、縣(市)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和建築技術專門人員、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所組成。 四、 評定標準 (一)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二)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份,訂定標準。 五、稅率 住家用 1.2% 營業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 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 1.2% [註]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劃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參考資料:財政部網站, 國稅局網站,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網站

人頭戶以還款名義,實質為股利~

假還錢真配股利 難逃查稅鷹眼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7.11.06 04:35 am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某公司利用第三人安排虛偽資金交易,假借返還借款的名義,規避分配公司股利的事實,以實質課稅原則對股東課所得稅並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指出,A公司於89年利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該公司股利150萬元分配給股東黃先生,國稅局認為該筆股利已交由黃先生支配、享有經濟利益,為已實現的所得,因此按實質課稅原則歸課黃先生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處以罰鍰近12萬元。 黃先生不服,主張A公司使用第三人陳先生帳戶將資金匯入其帳戶,是因為A公司要償還先前向其調度資金的借款,他認為國稅局僅以匯入資金的事實即臆測是股利分配,並核課其營利所得,卻未能證明分配的標的及對象,顯然未就課稅要件及事實克盡舉證責任,有違租稅法定主義及課稅要件明確主義。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關既然黃先生與A公司負責人各自設有銀行帳戶,若兩者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應該是直接匯款,無須交錯配置,輾轉迂迴透過第三人帳戶往來。 且黃先生自稱與A公司間的借貸無約定利息,然而A公司還款的金額,卻超出黃先生所稱借款金額數倍,加上該款項與黃先生所持A公司股份比率相符,顯見黃先生與A公司間並無借貸關係存在,而是A公司形式上以返還借款的名義,給付股利給黃先生等股東。 【2007/11/06 經濟日報】

減資之稅務新聞~出售土地溢價收入轉增資再減資

公司大玩減增資 股東漏報重罰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7.11.06 04:35 am 公司利用增減資等迂迴方式,不當將出售土地的溢價收入撥充資本公積並配股給股東後,再以減資名義發放現金並收回股本,股東獲得公司收回股本所發放的現金須視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第一紡織股東漏報轉增資股份1,274萬元案,判決該股東補稅及罰鍰698萬元。 國稅局發現,第一紡織將出售土地溢價收入所累積的資本公積轉增資後,旋即在85年辦理減資,且以現金收回轉增資配發給股東的股票,使股東不當獲利。該公司股東何秋美85年度綜所稅漏報獲得自第一紡織的收回股本之獲償現金1,274萬元,國稅局處分何秋美須補稅467萬元,及罰鍰231萬元。 何秋美反駁,她獲得自第一紡織的現金,是該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補償,屬於轉讓性質,而非盈餘分配,不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且依財政部的規定,也免課股利所得稅,要求國稅局撤銷處分。 但國稅局認為,第一紡織將公司土地交易增益轉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再以減資方式使股東實質上獲得出售土地的收益,又可迴避財政部84年函釋應認屬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等相關規定,是有意規避稅負,應該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將股東獲得的該所得,改列為減資年度的應稅營利所得,而非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另外,公司出售土地溢價收入資本公積無償配發給股東,也非股東原出資額,因此和一般減資收回股本的情形不同,應該歸屬營利所得,課徵股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採認國稅局的說法,判決何秋美敗訴。法官表示,第一紡織在增減資後幾乎沒有營運,顯然是利用增減資的迂迴方法,將出售土地的鉅額資產分配發給股東,來規避股東應負的稅負,不僅不屬於股票轉讓性質,且因為迂迴避稅,使信賴利益出現瑕疵,因此也沒有信賴保護的必要。 【2007/11/06 經濟日報】

自宅從事副業 適用優惠地價稅

地價稅本月1日起已經開徵,除了單純自家居住用的住宅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之外;部分非居住使用、或是用來從事家庭理髮等小型家庭副業的住宅,一樣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納稅人應該要詳細檢視土地的使用情形,想辦法符合優惠稅率的條件,達到節稅的目的。 台北市稅捐處指出,一般常見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只要這些副業都是不用辦理營業登記的行業,雖然有營業行為,但營業處所仍可視為自用住宅,依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交地價稅。 如果是無償提供部分房地給村里長當辦公室,確實沒有出租的情事,房屋又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則供村里長辦公使用的部分,可免徵地價稅;自宅使用的部分,仍依千分之二稅率課稅。不過,若是有償提供給村里長當辦公室,就要按一般用地課千分之十的稅。 此外,如果一塊土地是由好幾個土地所有權人分別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應分得的土地;或是公同共有土地,經法律或契約約定公同共有人有可分的部分,則該部分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一樣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地價稅率。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尚未建築房屋、而與現住房屋土地相鄰的土地,且僅作為庭院種植蔬菜及私人通行道路使用,又屬於建築法規所必須預留的空地範圍,都可以視為自用住宅用地。 財政部表示,最近時常有納稅人因戶籍遷出,被稅捐處查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被補徵五年的地價稅差額。財政部表示,要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辦妥戶籍登記,且不可以任意變更,否則即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而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稅。台北市稅捐處也呼籲,民眾如果有戶籍遷出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優惠時,應於三日內主動向稅捐處申報,如未向稅捐處申報而有漏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三倍罰鍰。【2007/11/05 經濟日報】

遺產稅修正 有錢人節稅有方

有錢人最怕的兩種稅 高資產族群最怕兩種稅:所得稅和遺產稅。所得稅是對生前賺取的所得流量課稅,課完所得稅後的累積財富,又在死亡時就其存量課徵遺產稅。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生前所得1,000萬,課完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以後,剩下的600萬是累積財富,如果沒花完還要被課50%的遺產稅約300萬,賺1,000萬被課700萬實質稅率高達約70%,高所得和高資產族群當然在乎。當然有人會選擇生前贈與,分年移轉財富給子孫,以作遺產稅的節稅規劃,但贈與稅每年的免稅額度只有111萬元,累進稅率和級距又是遺產稅的兩倍,基本上為防堵藉生前移轉規避稅賦而設計的贈與稅制,課徵起來相較遺產稅當然是不會太客氣。 所得稅課徵除了海外所得不課稅(98年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有600萬的扣除額,採單一稅率20%計算),中小學教師和軍人所得也免稅,稅基被很嚴重侵蝕外,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停徵、股利所得的兩稅合一、利息所得27萬的免稅等,主要課稅會落在以勞力所得為主的薪資族群,這也是所得稅最被詬病的地方。 遺產稅的課徵,繳交50%最高邊際稅率的占總稅額約一半,所以主要的課徵對象是高資產族群。而高資產族群的財富累積,很大部分又是靠前述免稅規範的資本利得所創造,在所得稅稅基侵蝕和資本利得免稅問題未有妥適解決方案之前,遺產稅的課徵在租稅公平及財富重分配上,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功能。 新版遺產贈與稅法 我國為因應經濟自由化、國際化、金融商品多樣化及租稅改革之世界潮流,使遺產及贈與稅法切合現今社經環境需求,何部長於2007年8月22日向行政院院會報告「遺產及贈與稅制改革方案」,並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財政部希望在今(96)年底前可完成立法程序。 高資產族群保重身體 依新版遺產稅修正規定,我們假設被繼承人有二個子女,配偶仍健在,遺產總額在1,646萬元以下者都可免繳遺產稅,只有超過此免稅額以上者才會被課稅,較現行稅法多221萬的免稅額度。 而依現行稅率級距,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和扣除額後之遺產淨額超過1,000萬者,課徵稅率為2%-20%而新版只課6%;遺產淨額4,000萬元者現行要課33%,修法後只課13%;遺產淨額7,000萬元者現行要課41%,修法後只課21%;降稅幅度都達20%左右,而遺產淨額1億元以上者現行要課50%,修法後只課40%。 依財政部所提修法幅度究竟可節省多少稅款?我們再以下列實例做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