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玩減增資 股東漏報重罰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7.11.06 04:35 am
公司利用增減資等迂迴方式,不當將出售土地的溢價收入撥充資本公積並配股給股東後,再以減資名義發放現金並收回股本,股東獲得公司收回股本所發放的現金須視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第一紡織股東漏報轉增資股份1,274萬元案,判決該股東補稅及罰鍰698萬元。
國稅局發現,第一紡織將出售土地溢價收入所累積的資本公積轉增資後,旋即在85年辦理減資,且以現金收回轉增資配發給股東的股票,使股東不當獲利。該公司股東何秋美85年度綜所稅漏報獲得自第一紡織的收回股本之獲償現金1,274萬元,國稅局處分何秋美須補稅467萬元,及罰鍰231萬元。
何秋美反駁,她獲得自第一紡織的現金,是該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補償,屬於轉讓性質,而非盈餘分配,不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且依財政部的規定,也免課股利所得稅,要求國稅局撤銷處分。
但國稅局認為,第一紡織將公司土地交易增益轉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再以減資方式使股東實質上獲得出售土地的收益,又可迴避財政部84年函釋應認屬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等相關規定,是有意規避稅負,應該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將股東獲得的該所得,改列為減資年度的應稅營利所得,而非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另外,公司出售土地溢價收入資本公積無償配發給股東,也非股東原出資額,因此和一般減資收回股本的情形不同,應該歸屬營利所得,課徵股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採認國稅局的說法,判決何秋美敗訴。法官表示,第一紡織在增減資後幾乎沒有營運,顯然是利用增減資的迂迴方法,將出售土地的鉅額資產分配發給股東,來規避股東應負的稅負,不僅不屬於股票轉讓性質,且因為迂迴避稅,使信賴利益出現瑕疵,因此也沒有信賴保護的必要。
【2007/11/06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7.11.06 04:35 am
公司利用增減資等迂迴方式,不當將出售土地的溢價收入撥充資本公積並配股給股東後,再以減資名義發放現金並收回股本,股東獲得公司收回股本所發放的現金須視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第一紡織股東漏報轉增資股份1,274萬元案,判決該股東補稅及罰鍰698萬元。
國稅局發現,第一紡織將出售土地溢價收入所累積的資本公積轉增資後,旋即在85年辦理減資,且以現金收回轉增資配發給股東的股票,使股東不當獲利。該公司股東何秋美85年度綜所稅漏報獲得自第一紡織的收回股本之獲償現金1,274萬元,國稅局處分何秋美須補稅467萬元,及罰鍰231萬元。
何秋美反駁,她獲得自第一紡織的現金,是該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補償,屬於轉讓性質,而非盈餘分配,不但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且依財政部的規定,也免課股利所得稅,要求國稅局撤銷處分。
但國稅局認為,第一紡織將公司土地交易增益轉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再以減資方式使股東實質上獲得出售土地的收益,又可迴避財政部84年函釋應認屬營利所得課徵所得稅等相關規定,是有意規避稅負,應該依據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將股東獲得的該所得,改列為減資年度的應稅營利所得,而非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另外,公司出售土地溢價收入資本公積無償配發給股東,也非股東原出資額,因此和一般減資收回股本的情形不同,應該歸屬營利所得,課徵股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採認國稅局的說法,判決何秋美敗訴。法官表示,第一紡織在增減資後幾乎沒有營運,顯然是利用增減資的迂迴方法,將出售土地的鉅額資產分配發給股東,來規避股東應負的稅負,不僅不屬於股票轉讓性質,且因為迂迴避稅,使信賴利益出現瑕疵,因此也沒有信賴保護的必要。
【2007/11/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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