迂迴轉讓股權 原始股東要稅
若特定人為二親等以內, 則現增價格-每股淨值=差額 課徵贈與稅 未申報, 罰2倍以內之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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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令,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始股東放棄認購新股,但洽特定人認購時,其認購價格低於現金增資後每股淨值時,應按實質課稅原則對原始股東課徵贈與稅。但財政部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屬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亦可免課贈與稅。依據財政部規定,公司原股東形式上放棄認股,實質上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的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如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其他第三人(包含法人),但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即屬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給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國稅局查獲一案例,甲公司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家族公司,99年9月5日股東臨時會通過增資1,000萬元,發行新股1萬股,每股認購價格1,000元,並由董事會訂定認股基準日為99年10月18日,原始股東A及B在認股基準日前放棄增資認股權,並由董事會洽特定人C及D認購。但國稅局調查時發現,查A及B為夫妻,C及D則是其子女,4人均為甲公司股東,A並是甲公司的董事長、B是公司董事,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的行為具直接掌控力。財政部指出,這宗案例的「特定人」為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子女,甲公司增資後每股淨值1,798元,高於認購價格1,000元,顯見A及B(父母)藉放棄認股權,實際將各自擁有的認股權贈與C及D(子女),需就股權淨值與認股金額的差額補徵贈與稅。財政部提醒,這類迂迴轉讓股權的贈與行為,若納稅人未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贈與稅,除補稅外,還要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依未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就其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的處罰。
【2012/08/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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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報秘書/實質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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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又稱實質課稅法、實質課稅主義、經濟觀察法,最早在德國確立。主要是指稅法上確立的應遵循依據,是以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實質而非表面形式,做為徵稅的準則。由於實質課稅原則的課稅對象,主要是經濟活動中的實際獲益者,因此這項課稅原則,亦被用來做為約束各種避稅行為的常用法則。台灣在2009年4月修正稅捐稽徵法時,增訂12條之1,將實質課稅原則正式引入稅法。近年並成為稅捐機關在查核課稅案件時,據以研判納稅人有無避稅意圖的課徵利器。但為避免課稅原則遭濫用,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立法理由明白指出,實質課稅原則入法,舉證責任歸屬於稅捐機關。不過會計師界仍認為,實質課稅原則就像稅捐機關尚方寶劍,只要動用該原則,甚至不在法律規範課稅經濟活動,也須補稅罰款,致使納稅人在爭訟案件中敗訴。
【2012/08/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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