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 應加強小股東權益保障
【經濟日報╱黃日燦】 2011.07.29 03:46 am
每次有大股東參與的併購案,就有人高喊小股東權益保障,這個議題顯然應該受到重視。不過,小股東屬性不一,有長期投資持股者,也有短線投機操作者,各有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很難同等看待。因此,探討小股東權益保障,恐怕不宜完全從「同情弱者」的心態出發,而應講求大小股東彼此權益的平衡。
各國對大小股東之間權益平衡的保障,大都是以通過議案所需表決權數的高低來具體落實。譬如說,一般事項只需要股東過半數股份支持即可通過,以確保大股東主導經營公司的權益;但若屬重大事項,則可能要求股東三分之二或甚至四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支持才可通過,甚至要求若干議案應特別有小股東若干比例(三分之一或過半數等等)的支持。
我國法制亦不例外。早年,我國法令規定公司合併需有四分之三以上股份出席,出席股份過半數表決支持才可通過。後來,為鼓勵企業合併,於是修法將門檻調降到三分之二股份出席,出席股份過半數通過,或者二分之一股份出席,出席股份三分之二通過即可。
依照目前的合併表決門檻,大股東進行管理階層收購時,只要透過公開收購取得三分之二或甚至二分之一股份,就幾乎穩操勝算,可以通過合併案。反對合併的小股東只有兩個選擇:提早下車在公開收購時應賣出脫持股,或者堅持到底再透過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要求大股東收買其持股。
從實務觀點而言,小股東依這兩個選擇出售持股所得價款大致相同。因此有些小股東,主張目前合併表決門檻訂得太低,而主管機關似也認同呼應,忘了幾年前調降門檻鼓勵合併的立法意旨。
當然,立法不合時宜,是可以而且應該修正。若認為現制不足保障小股東權益,當然可以考慮修法,但在調整同時不可輕忽大小股東之間權益的平衡,否則事理難平,非公司永續經營之福。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立法品質似乎每況愈下,考量各方利害常欠周詳,亟待各界共同努力提升。譬如說,企業併購法就合併事項的表決,排除了公司法中股東若有利害衝突應予迴避的規定,當時的立法理由說「合併通常係為提升公司經營體質,強化公司競爭力,故不致發生有害於公司利益之情形」。 這個立法理由令人啼笑皆非,因為合併對企業經營的利害很難一概而論,而合併以外的其他併購方式(如股份轉換等等)也可能對企業經營有利,為何獨厚合併而薄其他併購方式? --此部分我較不了解..再查相關文章--
論理而言,股東是否有利害衝突應予迴避,是個很值得深思的問題。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與公司之間有法律上的委任關係,對公司負有忠實執行職務等義務,因此有利害衝突的可能以及因而產生應該迴避的問題。股東則大不相同。股東對公司或對其他股東並無任何法律上的委任關係,並未負有任何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因此,股東在本質上並無利害衝突應予迴避的問題。
仔細檢視,很多所謂「大股東利害衝突」的情況,其實都是「小股東權益保障」的問題,與其捨近求遠從「大股東利害衝突」的角度去尋覓解決之路,不如直截了當從「小股東權益保障」的方面去推敲加強之道,對症下藥,才能根治問題。
(下,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11/07/29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併購 應加強小股東權益保障 | 商業企管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1/6492869.shtml#ixzz1TS2dgm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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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黃日燦】 2011.07.29 03:46 am
每次有大股東參與的併購案,就有人高喊小股東權益保障,這個議題顯然應該受到重視。不過,小股東屬性不一,有長期投資持股者,也有短線投機操作者,各有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很難同等看待。因此,探討小股東權益保障,恐怕不宜完全從「同情弱者」的心態出發,而應講求大小股東彼此權益的平衡。
各國對大小股東之間權益平衡的保障,大都是以通過議案所需表決權數的高低來具體落實。譬如說,一般事項只需要股東過半數股份支持即可通過,以確保大股東主導經營公司的權益;但若屬重大事項,則可能要求股東三分之二或甚至四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支持才可通過,甚至要求若干議案應特別有小股東若干比例(三分之一或過半數等等)的支持。
我國法制亦不例外。早年,我國法令規定公司合併需有四分之三以上股份出席,出席股份過半數表決支持才可通過。後來,為鼓勵企業合併,於是修法將門檻調降到三分之二股份出席,出席股份過半數通過,或者二分之一股份出席,出席股份三分之二通過即可。
依照目前的合併表決門檻,大股東進行管理階層收購時,只要透過公開收購取得三分之二或甚至二分之一股份,就幾乎穩操勝算,可以通過合併案。反對合併的小股東只有兩個選擇:提早下車在公開收購時應賣出脫持股,或者堅持到底再透過異議股東收買請求權要求大股東收買其持股。
從實務觀點而言,小股東依這兩個選擇出售持股所得價款大致相同。因此有些小股東,主張目前合併表決門檻訂得太低,而主管機關似也認同呼應,忘了幾年前調降門檻鼓勵合併的立法意旨。
當然,立法不合時宜,是可以而且應該修正。若認為現制不足保障小股東權益,當然可以考慮修法,但在調整同時不可輕忽大小股東之間權益的平衡,否則事理難平,非公司永續經營之福。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立法品質似乎每況愈下,考量各方利害常欠周詳,亟待各界共同努力提升。譬如說,企業併購法就合併事項的表決,排除了公司法中股東若有利害衝突應予迴避的規定,當時的立法理由說「合併通常係為提升公司經營體質,強化公司競爭力,故不致發生有害於公司利益之情形」。 這個立法理由令人啼笑皆非,因為合併對企業經營的利害很難一概而論,而合併以外的其他併購方式(如股份轉換等等)也可能對企業經營有利,為何獨厚合併而薄其他併購方式? --此部分我較不了解..再查相關文章--
論理而言,股東是否有利害衝突應予迴避,是個很值得深思的問題。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與公司之間有法律上的委任關係,對公司負有忠實執行職務等義務,因此有利害衝突的可能以及因而產生應該迴避的問題。股東則大不相同。股東對公司或對其他股東並無任何法律上的委任關係,並未負有任何忠實執行職務的義務。因此,股東在本質上並無利害衝突應予迴避的問題。
仔細檢視,很多所謂「大股東利害衝突」的情況,其實都是「小股東權益保障」的問題,與其捨近求遠從「大股東利害衝突」的角度去尋覓解決之路,不如直截了當從「小股東權益保障」的方面去推敲加強之道,對症下藥,才能根治問題。
(下,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2011/07/29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併購 應加強小股東權益保障 | 商業企管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1/6492869.shtml#ixzz1TS2dgm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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