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期間沒賣股 稅從天降
【工商時報 楊穆郁/台北報導】
2007.12.12
不少外資、私募基金透過公開收購交易,收購台灣上市櫃公司股權,但若投資人未在公開收購流程釋股,一旦下市後再賣還公司,小心遭課徵重稅。
一名去年以平均成本一○七元買進綠點五百張的王姓投資人,在綠點下市正式轉手捷普科技(JABIL)後,以一○九元賣還公司,獲利近一百萬元,但卻被國稅局認定王君每股獲利八七.八元,今年個人綜合所得暴增四三九○萬元,預估這百萬元獲利,必須課一七五六萬元的稅金。
最近私募基金入主、企業整併等M&A盛行,造成很多公開收購股權案例,目前已知可能產生高稅賦公司,計有綠點、僑銀、致伸、復盛、鼎新及億豐窗廉等,一旦投資人錯過了公開公開收購期,等到股票下市後才讓售予收購者,當心大禍臨頭。
遭課重稅的原因有二:一是.在下市後才將股票賣還公司,國稅局認定非證券交易所得,須以股利所稅課稅。二.持有成本認定上,是以公司每股淨值為依據,而非是股東持股成本做為課稅基準。市場人士表示,由於今年公開收購案件頗多,至今猶渾然不知的投資人,明年收到扣繳憑單,將猶如遇到晴天霹靂。
該名王姓投資人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他去年在股市以平均一○七元買進的綠點,等到綠點被捷普併掉後,以每股一○九元退還股款,每股實際獲利才二元,可是經綠點公司承辦人員告知,得知根據財政部九十三年解釋函,國稅局將以綠點被合併時的每股淨值(約二一.二元),做為交易成本,因此,每股獲利八七.八元,屬於股利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所得稅。
換句話說,王君被國稅局認定在綠點上大賺四三九○萬元,預估這筆扣除手續費後不到一百萬元的獲利,須繳交一七五六萬元的稅額。
承辦綠點公開收購案的元大證券表示,在公開收購書中,已經提醒投資人,不同收購方式將產生相當大的稅負差異,惟還是有投資人沒注意到。元大證表示,共收購達九六%綠點股權,這些人只需要以每股一○九元繳交千分之三的證交稅。若於合併時才獲退回股款,就必須按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率級距,計算所得稅,最高稅率達四○%。
以一般投資人買進綠點的價位一○七元為例,假設買進一百張,直接被公開收購的話,獲利二十萬元,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只須繳證交稅為三萬二千七百元。但如果等合併時才獲配退還股款,則每股獲利八七.八元,財政部認定此一百張共獲利八百七十八萬元,若未進行其他租稅規劃,則適用所得稅率四○%,必須繳三百五十一萬二千元。
有投資人反應,指投資人平常只熟悉進出股票,碰到像公開收購這類的問題並不清楚,和大股東平常即有財務顧問、會計師幫忙注意、規劃個人稅務問題,已經處在嚴重的稅負不公平地位,而沒有實質所得,卻要被課高額的稅負,則又是另一種租稅不公平。
依淨值做課稅成本 不符法理原則
私募基金來台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股權,於收購合併後再退股款給少數未參與公開收購股東,卻被財政部解釋函認為必須按扣除每股淨值後金額,以股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林敏弘認為,類似案例最近時有所聞,投資人宜採行政救濟追回自己的權利;律師黃士洲也認為,法官未必同意財政部的課稅見解。
林敏弘表示,合併退還股款,致產生鉅額所得稅問題,近來時有所聞,投資人可按程序進行行政救濟,經提起複查、訴願、行政法院進行訴訟,務求爭取權益。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協理葉劉順裕表示,不只合併退還股款,有被課高額所得稅情形,連現金減資部份,也會被課所得稅,另外,如果減資退還之股款,含有資本公積轉增資構成的股本,也會被要求課所得稅。
葉劉順裕表示,依經驗,碰到這類情形,由於解釋函是財政部訂的,所以複查、訴願都很難有結果,只能寄望到行政法院打稅務救濟官司,看能否追回應有的權益。
由律師轉到大專院校任教,並對稅法研究頗深的台大法律博士黃士洲認為,財政部九十三年函釋認為合併基準日之後,個人股東從消滅公司取得的退還股款,必須按公司淨值計算股利所得,在類似綠點科技,由外資出高價買斷全部股權的案件中,明顯不符合有所得才應課稅的法理原則。不顧個別股東取得成本,按公司淨值計算所得,必然會造成超過實際利得、增益的課稅結果,形成侵入財產本體(即原始投資額)的違憲課稅。
財部:當成股利分配 稅率40%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2007.12.12
財政部官員表示,上市公司被併購後股票下市,存續公司再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是以發「現金」方式收回股權,視為消滅公司分配股利,股東拿到的現金超過其原始出資額的部分,視為營利所得,必須要繳所得稅,最高四○%。
據財部九十三年對「現金併購」解釋令,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意即合併後,被消滅公司股東不再投資,是屬於「營利所得」。
安永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上市公司被外資併購,上市股票賣出免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果從稅負考量的話,此時點最好趕快賣。若等股票下市後,存續公司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並發現金收回舊公司的股權,則個人股東拿到的現金視為消滅公司分配的股利,超過成本的部分要繳綜所稅,最高要繳四○%,二者的稅負差很多。
財部官員認為,如果存續公司採二階段合併,先發行特別股換舊股,再用現金贖回特別股,課稅方式不同。
依據財政部今年二月發布的解釋令,發行可贖回特別股,以股換股的併購交易案件,在第一階段以股換股的所得稅屬於證所稅,所以免稅,但是要補繳最低稅負,上市股票,法人股東要補繳一○%;未上市股票,法人股東補繳一○%,自然人股東補繳二○%。
第二階段存續公司贖回特別股時,支付給特別股股東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股東以讓與的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的差額,屬股利所得(即投資收益),要課所得稅,依照所得稅法四十二條的規定,因公司轉投資收益免稅,所以法人股東免稅;個人股東則要繳最高四○%稅負。
【工商時報 楊穆郁/台北報導】
2007.12.12
不少外資、私募基金透過公開收購交易,收購台灣上市櫃公司股權,但若投資人未在公開收購流程釋股,一旦下市後再賣還公司,小心遭課徵重稅。
一名去年以平均成本一○七元買進綠點五百張的王姓投資人,在綠點下市正式轉手捷普科技(JABIL)後,以一○九元賣還公司,獲利近一百萬元,但卻被國稅局認定王君每股獲利八七.八元,今年個人綜合所得暴增四三九○萬元,預估這百萬元獲利,必須課一七五六萬元的稅金。
最近私募基金入主、企業整併等M&A盛行,造成很多公開收購股權案例,目前已知可能產生高稅賦公司,計有綠點、僑銀、致伸、復盛、鼎新及億豐窗廉等,一旦投資人錯過了公開公開收購期,等到股票下市後才讓售予收購者,當心大禍臨頭。
遭課重稅的原因有二:一是.在下市後才將股票賣還公司,國稅局認定非證券交易所得,須以股利所稅課稅。二.持有成本認定上,是以公司每股淨值為依據,而非是股東持股成本做為課稅基準。市場人士表示,由於今年公開收購案件頗多,至今猶渾然不知的投資人,明年收到扣繳憑單,將猶如遇到晴天霹靂。
該名王姓投資人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他去年在股市以平均一○七元買進的綠點,等到綠點被捷普併掉後,以每股一○九元退還股款,每股實際獲利才二元,可是經綠點公司承辦人員告知,得知根據財政部九十三年解釋函,國稅局將以綠點被合併時的每股淨值(約二一.二元),做為交易成本,因此,每股獲利八七.八元,屬於股利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所得稅。
換句話說,王君被國稅局認定在綠點上大賺四三九○萬元,預估這筆扣除手續費後不到一百萬元的獲利,須繳交一七五六萬元的稅額。
承辦綠點公開收購案的元大證券表示,在公開收購書中,已經提醒投資人,不同收購方式將產生相當大的稅負差異,惟還是有投資人沒注意到。元大證表示,共收購達九六%綠點股權,這些人只需要以每股一○九元繳交千分之三的證交稅。若於合併時才獲退回股款,就必須按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率級距,計算所得稅,最高稅率達四○%。
以一般投資人買進綠點的價位一○七元為例,假設買進一百張,直接被公開收購的話,獲利二十萬元,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只須繳證交稅為三萬二千七百元。但如果等合併時才獲配退還股款,則每股獲利八七.八元,財政部認定此一百張共獲利八百七十八萬元,若未進行其他租稅規劃,則適用所得稅率四○%,必須繳三百五十一萬二千元。
有投資人反應,指投資人平常只熟悉進出股票,碰到像公開收購這類的問題並不清楚,和大股東平常即有財務顧問、會計師幫忙注意、規劃個人稅務問題,已經處在嚴重的稅負不公平地位,而沒有實質所得,卻要被課高額的稅負,則又是另一種租稅不公平。
依淨值做課稅成本 不符法理原則
私募基金來台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股權,於收購合併後再退股款給少數未參與公開收購股東,卻被財政部解釋函認為必須按扣除每股淨值後金額,以股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公會理事長林敏弘認為,類似案例最近時有所聞,投資人宜採行政救濟追回自己的權利;律師黃士洲也認為,法官未必同意財政部的課稅見解。
林敏弘表示,合併退還股款,致產生鉅額所得稅問題,近來時有所聞,投資人可按程序進行行政救濟,經提起複查、訴願、行政法院進行訴訟,務求爭取權益。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協理葉劉順裕表示,不只合併退還股款,有被課高額所得稅情形,連現金減資部份,也會被課所得稅,另外,如果減資退還之股款,含有資本公積轉增資構成的股本,也會被要求課所得稅。
葉劉順裕表示,依經驗,碰到這類情形,由於解釋函是財政部訂的,所以複查、訴願都很難有結果,只能寄望到行政法院打稅務救濟官司,看能否追回應有的權益。
由律師轉到大專院校任教,並對稅法研究頗深的台大法律博士黃士洲認為,財政部九十三年函釋認為合併基準日之後,個人股東從消滅公司取得的退還股款,必須按公司淨值計算股利所得,在類似綠點科技,由外資出高價買斷全部股權的案件中,明顯不符合有所得才應課稅的法理原則。不顧個別股東取得成本,按公司淨值計算所得,必然會造成超過實際利得、增益的課稅結果,形成侵入財產本體(即原始投資額)的違憲課稅。
財部:當成股利分配 稅率40%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2007.12.12
財政部官員表示,上市公司被併購後股票下市,存續公司再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是以發「現金」方式收回股權,視為消滅公司分配股利,股東拿到的現金超過其原始出資額的部分,視為營利所得,必須要繳所得稅,最高四○%。
據財部九十三年對「現金併購」解釋令,股東因公司「合併」,自消滅公司獲配之現金,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所得課稅。意即合併後,被消滅公司股東不再投資,是屬於「營利所得」。
安永會計師許祺昌表示,上市公司被外資併購,上市股票賣出免證券交易所得稅,如果從稅負考量的話,此時點最好趕快賣。若等股票下市後,存續公司對剩餘股東強制合併,並發現金收回舊公司的股權,則個人股東拿到的現金視為消滅公司分配的股利,超過成本的部分要繳綜所稅,最高要繳四○%,二者的稅負差很多。
財部官員認為,如果存續公司採二階段合併,先發行特別股換舊股,再用現金贖回特別股,課稅方式不同。
依據財政部今年二月發布的解釋令,發行可贖回特別股,以股換股的併購交易案件,在第一階段以股換股的所得稅屬於證所稅,所以免稅,但是要補繳最低稅負,上市股票,法人股東要補繳一○%;未上市股票,法人股東補繳一○%,自然人股東補繳二○%。
第二階段存續公司贖回特別股時,支付給特別股股東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股東以讓與的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的差額,屬股利所得(即投資收益),要課所得稅,依照所得稅法四十二條的規定,因公司轉投資收益免稅,所以法人股東免稅;個人股東則要繳最高四○%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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