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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吉仁的個人生涯選擇

1.強勢只有相對強勢,沒有絕對強勢 2.沒有不具風險代價之決策,重點是你能不能承擔 3.機會成本,要看的是機會,不是成本 4.除了比較機會,更要比較自己的強勢 5.策略,就是要找方向,走對,機會自己會不斷出現,重點是自己要決定戰場在那裡!

伊斯蘭金融(Islamic Finance)_搶食中東油元

DBS與中東海灣6國34個投資夥伴,各出資2.5億美元,合計85億美元,共同成立 亞洲回教銀行. 目標客群是專攻中東及亞洲地區的伊斯蘭企業. 回教金融禁止收取利息, 禁止投機、賭博(無使用勞力賺錢的活動)、不確定性行為,還要遵守損益共享機制

Peter Lynch談股票投資_今週刊608期

投資股票,就像是談戀愛 研究股票時,就像是一位大情聖 隨時物色身邊的美女,鎖定目標後, 就是一連串的糾纏與追求.. 股票投資筆記,是回味無窮的情書 知道當時投資這檔股票的原因,要知道為何而買 也記錄是在何種情況之下,這檔股票再也不具有投資價值,適時分手 到了適當時機,總能從舊情人中,再找到值得重新佈局的對象 等到某個沒人可以倖免於難的空頭市場來臨時, 那個仍舊令你心動的股票 可能逐漸回到合理價位, 那時就是重條舊好的時候了 ~隨時關心過去買過的股票,現在股價如何 ~股價只是表象,時時關心投資的企業現在怎樣了 如果找不到可以投資的好股票,就把錢先放在銀行裡,找到了再說. 投資標的控制在8-12家,持股標的不可以超過5檔 如何選股: 1.Lynch Ratio = NI 成長率 * 100 / 本益比 >2 買進 2.Debt 2008.8.28 永豐金港股及ETF說明會 講師今天說了一些觀念對我受用無窮,特別寫下來,日後時時提醒自己 1.股市沒有專家,只有贏家 投資最重要的是"停損",投資若扣掉"大賠",剩下小賠,小賺和大賺 隨著時間經過,大部分都是賺錢 若未嚴格執行停損,資金套牢後,即使看到極佳的投資機會 也沒有資金再投入,所以一定要設定可忍受損失的金額或是比例 even追高殺低都沒有關係,多頭行情時要盡量賺錢,空頭時要盡量少賠  由其是資金有限的一般投資者,一定要嚴格執行停損 若意志力不夠,可以依賴業務人員的提醒   2.買基金一定要能大敗大盤,不然投資人為什麼要付管理給基金經理人  若以成本考量以及交易方便性而言  買ETF都比買基金有利,尤其是香港及美國都有不少可投資的ETF標的    

買土地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即轉售

買土地並 完成所有權登記 後再行出售-->依所得稅法4-1-16: 土地交易所得,免繳所得稅 買土地尚 未辦理所有權登記 ,即予轉售-->依所得稅法14-1-10: 其他所得,要課所得稅 未辦理所得有登記的土地屬於 土地登記請求權,而非土地 香香Question:買預售屋時也沒有過戶,是否會有此問題呢? 資料來源:2008/7/31工商時報A15

林懷民談~成功

被人家拒絕,我認為是應該的,我接受它 然後 處理自己,把自己擺平 就是做好管理的第一步 ~學不把情緒放在人之常情上~ 對待失敗的態度,不是淡然處之,而是" 記住 "

大陸台商透過地下金融匯回台灣買豪宅 罰稅4,000萬元

漏報大陸收益 台商補罰稅4,000萬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7.17 02:59 am 財政部查稅盯上台商大陸投資收益。一名40餘歲的台中市台商,1989年起陸續轉匯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進台灣的人頭帳戶,因近年大手筆購置豪宅、名車遭人檢舉而被財政部鎖定,透過資金流程查稅致使漏稅行為曝光,連補帶罰將必須繳納4,000萬元所得稅。 這是台灣開放個人赴大陸投資之後,財政部查獲個人漏報大陸投資收益最高的一宗違法案件。財政部過去調查台商大陸投資收益時,多數鎖定營利事業投資案件為主,個人投資因為資料蒐集不易,能成功補稅的案件並不多。 財政部昨(16)日公布這宗漏稅案件時指出,當事人赴大陸投資時間極早,投資範圍涵蓋餐飲、百貨、電玩等等,而且獲利豐厚。這名台商透過兩岸地下金融管道,每年均將投資獲利匯回台灣事先安排好的十餘名人頭帳戶,直到2007年才遭鎖定查稅。 涉案台商擁有大陸投資收益,身價逾億元,但透過天衣無縫的手法隱匿鉅額投資收益結果,每年在台申報所得稅,夫妻倆人合計年所得都不到40萬元,依法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稅率均在6%以下,甚至不必繳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所以引起稅捐機關注意,是因其大筆置產行為引人側目,遭到檢舉。財政部調查發現,當事人年收入僅「不到40萬元」,卻能砸下上億元大買豪宅土地與百萬名車,鉅額花費與其所得稅申報的財產狀況極不相稱,經深入追查發現台商確實漏報鉅額大陸投資收益。 不過,受稅法核課期間最長只有五到七年的限制,財政部查獲這宗鉅額大陸投資漏稅案,當事人雖自1989年起,即陸續匯回投資收益,財政部依法只能就其2001年起漏報的所得稅補稅,縱使同步掌握其2001年以前匯回的投資收益,也不能據以課稅。 財政部說,這名台商自1989年到2004年間,總計匯回的大陸投資收益逾2億元,但2001年到2004年間能夠課稅的投資收益只有5,000餘萬元,導致台商的漏稅額也降至2,000餘萬元,加計一倍漏稅罰鍰後,須繳納稅捐約為4,000萬元。財政部目前將全案轉交中區國稅局,該名台商2004年以後的所得稅申報案件亦遭列管調查。 【2008/07/17 經濟日報】 以境外公司名義 買豪宅免綜所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2008.07.17 02:59 am 台商利用地下金融隱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近期卻傳出因在台購買豪宅「露餡」遭補稅...

新政府的大陸政策

外資機構 (含基金與非基金)申請投資台股,可以不再出具「不含陸資聲明書」,等於開放陸資透過基金的形式,間接投資台股。 陳樹97/7/8指出, 允許陸資以私募基金方式進軍台灣股市 ,依現行規定,陸資持有單一上市櫃公司股權逾10%時,必須做大股東申報,50天內企圖買進單一公司股權逾20%時,也要做公開收購;外資買金融股持股逾5%時,應申請大股東適格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