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二年贈地友人 免併遺產總額申報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1.09.28 03:17 am 南投縣名間鄉湯小姐問:爸爸於100年7月15日死亡,其100年3月18日贈與朋友一筆土地,是否應將該筆土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財產,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舉例說明:甲君100年6月30日死亡,其98年6月1日贈與兒子價值150萬元房屋,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98年12月31日贈與媳婦價值100萬元股票,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100年2月16日贈與 無親屬關係之朋友 100萬元現金,則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011/09/2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生前二年贈地友人 免併遺產總額申報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617070.shtml#ixzz1ZDNKiSrm Power By 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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