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股利 全額課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2.22 03:33 am 台積電日前通過配發總計約千億元的股利與分紅給股東與員工。財政部表示,企業配發股利、股息有不同的課稅規定,現金股利部分均要全額課稅;只有股票股利是按面額10元計稅。 股東獲配股票股利,與員工取得公司分紅股發的股票,亦有不同的課稅待遇。財政部說,股東獲配股票股利超過面額10 元以上部分,視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員工獲配分紅配股超過面額10元部分,高收入員工需另報繳20%最低稅負所得稅。 台積電宣布將配發股東包括現金股息3元與股票股利0.05元,總計現金股利近770億元;台積電同時將以可分配盈餘的8%作為員工分紅,現金分紅39.39億元、股票紅利39.39萬張,兩者各占一半。 財政部指出,股利課稅方式因獲得的是現金或股票而有不同。稅法規定,股東取得現金股利,員工獲配現金分紅,因屬現金形態,均應在取得年度全額列為個人綜合所得,按6%到40%的稅率報繳所得稅。 若取得股利是股票形態者,股東獲配股票股利,只需按面額10元納入營利所得繳交綜合所得稅。 員工獲配股票分紅就沒有股東優惠。財政部說,員工分紅配發股票,按兩階段報繳所得稅。第一階段是在配發年度將屬於面額10元部分,做為薪資所得報稅;第二階段則是視獲配分紅員工的個人年所得狀況,在最低稅負制之下,加計應稅與免稅所得逾600萬元以上員工,還要將分紅配股面額與可處分日時價的差額,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 【2008/02/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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